申请人:新疆奥大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470519号“薰蕴澈xuyenx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故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8日
申请人:新疆奥大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470519号“薰蕴澈xuyenx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故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