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9110788号“微控工程 MICROCONTRO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微控工程 MICROCONTROL及图 79110788

阅读:96953 2025-04-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成都微创自控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110788号“微控工程 MICROCONTRO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

  申请人:成都微创自控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110788号“微控工程 MICROCONTRO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962339号、第68962605号、第17019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图片;合同、单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区别较为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主要识别字母与引证商标一、二主要识别字母在字母构成、排序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测量仪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电测量仪器”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存储装置”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技术、功能等特点,已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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