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济南天健体育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551880号“起凤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58200号、第772505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冰糕”商品的复审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除“冰糕”外的其余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系列引证商标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现在“咖啡;糖;糖果;冰淇淋;食用冰;冻酸奶(冰冻甜点)”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已书面放弃申请商标在“冰糕”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该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冰糕”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冰糕”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