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一:瓦特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至正翔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申玉伏
异议人瓦特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申玉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7期《商标公告》第78537466号“伟德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伟德者”指定使用在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服装;婴儿全套衣;运动鞋;婴儿鞋;登山鞋;跑鞋;鞋垫”商品上。 异议人瓦特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95393A号“WADE”、第74523363号“WAD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篮球运动衫;紧身内衣(服装)”等。异议人一引证商标“WADE”可译为“韦德”,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成分、生产制作工艺、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在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一称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德怀恩•韦德(Dayane Wade)”的姓名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主张的姓名权存在一定差异,故我局对异议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异议人一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异议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95393A号“WADE”、第25983573号“WAD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篮球运动衫;紧身内衣(服装)”等。异议人二引证商标“WADE”可译为“韦德”,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成分、生产制作工艺、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在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二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在先姓名权及相关权益等证据不足。 经查,被异议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另申请注册了多件包含“韦德”或“伟德”的商标,如“韦德悟道”“韦德之道”“伟德悟道”等。被异议人未能就其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和上述情形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据此,可以认定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异议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理应不予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537466号“伟德者”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