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秦泰电气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0395804号“Cqint 秦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公司名称高度一致,不存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603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相同的情况,且申请人首个商标注册时间早于引证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秦泰”与引证商标“秦泰”文字构成相同,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固态硬盘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存储装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