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9794079号“博睿纳文 博睿纳文教育 课程好·提动力·录取高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博睿纳文 博睿纳文教育 课程好·提动力·录取高及图 79794079

阅读:148359 2025-04-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博睿纳文培训学校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794079号“博睿纳文 博睿纳文教育 课程好·提动力·录取高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内涵,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误导相关公众,未违反《中华人…

  申请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博睿纳文培训学校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794079号“博睿纳文 博睿纳文教育 课程好·提动力·录取高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内涵,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误导相关公众,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与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已明确放弃“课程好提动力录取高”的专用权。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包含的汉字“课程好提动力录取高”,使用在指定的服务项目上,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虽放弃“课程好提动力录取高”的专用权,但其终究为申请商标的组成部分,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仍会将其作为申请商标的独立显著认读部分加以识别。另,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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