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大连登登纵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艾思益信息应用技术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909046号“ISE;INFORMATION SYSTEM ENGINEERING INC”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0944号决定,于2024年04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20年10月08日至2023年10月0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培训”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决定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且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网络检索结果作为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持续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及其中国子公司官网截图;
2、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工商信息、商标使用授权书;
3、被申请人子公司微信公众号及各大商业企业信息网站公司信息页面;
4、Compass官网以及会员企业介绍册;
5、Compass2022年1月、2023年8月、2023年9月学习会相关证据;
6、被申请人在中国IVD研究会药事分论坛上做培训的相关证据;
7、被申请人组织和举办的“身体的使用说明”系列讲座相关报道
8、“身体的使用说明”系列讲座第14期、第16期相关证据;
9、长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202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5294号;
10、第3届上海申德医院日语健康讲座的相关证据;
11、上海申德医院“不会变胖的大米食用方法”讲座的相关证据;
12、相关裁判文书。
我局调取了撤销程序案卷,撤销程序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在本案中提交。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5年9月22日申请注册,2009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培训;提供有关技术的培训;实际培训(示范);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安排和组织研讨会”。经核准,专用期至2029年5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证据3的公众号截图未体现形成时间;证据2的工商信息、证据3的企业信息、证据12无法体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的实际使用情况,商标使用授权书尚需其他证据佐证履行情况;证据4未体现形成时间和复审服务;证据5、6、8、10、11的PPT资料、海报等为自制证据,其真实性难以确认,活动确认邮件、报名信息、讲座信息、活动总结、照片等证据均未体现复审商标,且证据8的PPT资料与公众号截图内容不符;证据7、9未体现复审商标。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在商业活动中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