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伊利诺斯工具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751380号“GR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84220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0014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中止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二经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经商标撤销程序未被我局受理,仍属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认读等方面相近或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对本案无实质影响,故我局对申请人因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从而申请中止的理由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