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水常清饮用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权知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817581号“山水长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已经存在的常见、固有的通用词汇,虽然含有“长清”二字,但是含义上与地名“长清”区分明显。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销售产品使用的主打品牌,具有真实的使用目的。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图片、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文字“长清”,“长清”是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的名称,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