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成飞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志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159160号“黄成飞阿飞烧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所独创的商业标识,具有显著性,完全是申请人自行创意、构思而成,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市场培育和运作,显著性、知名度进一步提高,与申请人形成了事实上的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身份证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获荣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作品登记证书、实际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包含的“阿飞”指身着奇装异服、举止轻狂的青少年流氓,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