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江小白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049984号“自家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用于第33类,并未直接表述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特点等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二、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三、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基于申请人真实经营、使用需要善意提交注册申请,符合《商标法》按需申请,诚信申请的原则,申请人于申请商标上合法、正当的权益应予保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在先商标详情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自家地”,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