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南京超妍化妆品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永军
异议人南京超妍化妆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永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545172号“至臻金夫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至臻金夫人”指定使用在第44类“美容院服务;美容院;按摩;桑拿浴服务;日光浴服务;化妆师服务;塑身理疗;理疗;芳香疗法服务;休养所”服务上。异议人引证的第15815180号“金夫人”、第38835557号“金夫人”、第36416871号“金夫人”、第30757659A号“金夫人”商标现已失效,故其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66006556号“金夫人及图”、第65988661号“金夫人”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整形外科;理疗;物理康复”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芳香疗法服务;理疗;塑身理疗”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内容特点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至臻金夫人”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金夫人”,使用于上述服务上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关联关系,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上述服务上与异议人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在内容特点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45172号“至臻金夫人”商标在“芳香疗法服务;理疗;塑身理疗”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