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 MARTINELLI & COMPANY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62508号“MARTINELLI’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76777号“玛町露尼 MARTINELLI”商标、第28199806号“MARTINELLI”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