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9891602号“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ND 79891602

阅读:79904 2025-04-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林周佳住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知创为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891602号“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94217号图形商标、第19963275号“NEVER DOUBT ND及图”商标、第534…

  申请人:林周佳住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知创为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891602号“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94217号图形商标、第19963275号“NEVER DOUBT ND及图”商标、第53434797号图形商标、第23909619号“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未确定,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在共享仓饲草入库单上、抖音平台、微信公众号、视频号上的应用推广证据,各大媒体对于申请商标品牌平台的专项报道,申请商标在日常活动中的宣传应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至本案审理时,我局尚未作出决定,故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图形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虽尚未确定,但其最终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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