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9119313号“百年前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百年前途 79119313

阅读:103044 2025-04-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麻延君 委托代理人:河北企诚品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119313号“百年前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根据申请人的经营理念以及思维创作而成,且从指定使用服务来看,更加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认,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申请人:麻延君

  委托代理人:河北企诚品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119313号“百年前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根据申请人的经营理念以及思维创作而成,且从指定使用服务来看,更加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认,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0929号“前途”、第48412006号“明慧 百年前景”、第21665958号“前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有获准注册先例。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代理;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三,词汇构成相近,含义相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词汇构成特点、含义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服务不类似,在其余服务上未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该标志所包含的“百年”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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