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苗韵风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911880号“苗韵草堂 采风 MYFCC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08719号商标因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64341号、第8921655号、第47767165号商标在整体构成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