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山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创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015547号“YOUNGWOO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在发音、意义、独特性和区别度等方面具备较高的显著性。二、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可翻译为“年幼的木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材料等特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