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勇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588358号“见一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022941号、第67443172号、第49414068号、第482739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商标含义、读音、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是中英文及图形的组合商标,具有其他含义,“见一面”整体使用在所报服务上含义丰富,不符合《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的情形。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为“见一面”,属于日常用语,申请商标整体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中文与引证商标一、二中文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准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整体构成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