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163269号“冀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冀钢 77163269

阅读:66071 2025-04-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唐山市电力轻钢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国海智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163269号“冀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由申请人所独创,有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和极强的可识别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二、有与本案…

  申请人:唐山市电力轻钢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国海智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163269号“冀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由申请人所独创,有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和极强的可识别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二、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冀”为河北省简称,“钢”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应有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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