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斯塔曼有限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3725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按照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申请商标的整体外观及其所传递的含义明显有别于“红十字”标志,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将申请商标误认为“红十字”标志。二、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及“红十字”标志、在先商标案例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红十字”近似,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