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吉多粒科技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407842号“沙海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国内著名中医临床专家,我国儿科中医泰斗。申请人系沙海汶教授继承人成立注册的公司,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法人曾用名证明、沙海汶与申请人法人的结婚证、户口本、相关主体同意申请注册复审商标的公证书、申请人股东信息记录、沙洁同志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东直门医院主任医师、教授、研究生导师的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沙海汶先生已故,或申请人已取得沙海汶先生的授权许可。申请人将申请商标注册使用在医院等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