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黑龙江天府盛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765885号“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729096号、国际注册第1753527号、第79647355号、第12850432号、第9591526号、第1981004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在第35类、第39类服务上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五注册期满未续展,该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一、在第35类服务上,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图形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为宽展期内的有效注册商标,且其不影响本案结论。
二、在第39类服务上,引证商标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的图形部分在图形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卡车运输;铁路运输”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故障牵引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冷藏仓储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冷藏仓储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全部服务、第39类“卡车运输;铁路运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9类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