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373979号“玉溪(鑫中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玉溪”作为申请人的核心品牌之一,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已形成了明显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资料、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已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