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珀科仪器(苏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壹分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124656号“PK珀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613274号、第44018539号、第44013439号、第47026469号号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方面尚有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