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859146号商标驳回通知书 华府大院 57859146

阅读:68437 2022-04-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沈阳新佳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1069780号“华家大院”商标近似。(见第1645/1657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西安华府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071570号“华府”商标近似。(见第590/602期《商标公告》) 该…

  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沈阳新佳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1069780号“华家大院”商标近似。(见第1645/1657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西安华府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071570号“华府”商标近似。(见第590/602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江苏洽康食品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513250号“华府”商标近似。(见第1084/1096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李华412722196802068720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5746990号“鼎鼎红华府;DINGDING RED”商标近似。(见第1184/1196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张在启230102196405173216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5379324号“华府”商标近似。(见第1174/1186期《商标公告》)

  该申请人短期内大量以“姓氏+大院”及其他形式申请的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且均未提供有效使用意图或使用证据材料,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

关键词
商标注册 审查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57859146号商标驳回通知书 华府大院 5785914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01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