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沈阳新佳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1069780号“华家大院”商标近似。(见第1645/1657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西安华府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071570号“华府”商标近似。(见第590/602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江苏洽康食品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513250号“华府”商标近似。(见第1084/1096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李华412722196802068720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5746990号“鼎鼎红华府;DINGDING RED”商标近似。(见第1184/1196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张在启230102196405173216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5379324号“华府”商标近似。(见第1174/1186期《商标公告》)
该申请人短期内大量以“姓氏+大院”及其他形式申请的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且均未提供有效使用意图或使用证据材料,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