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9670058号“腾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3120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腾势公司企业简介、发展历程、汽车产品图片、相关新闻报道、硕士论文介绍、腾势品牌标识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腾势”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腾势”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动物栖息用干草”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