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道青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爱豆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399203号“玫芝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均为申请人独创作品,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主推品牌,所以进行全面保护而进行的注册申请,并未反复实施恶意抢注,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完全合法,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其行为遵从诚实信用原则,没有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纪秩序,也没有任何的恶意行为,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申请人名下拥有第72308727号“玫之堂”商标,使用在第1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标识在其基础上进行融合设计,不是恶意抢注,而是权利保护的延伸,根据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理应核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名下“玫之堂”系列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申请人名下部分系列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商标使用授权书、委托生产协议书、委托业务,申请人营业执照、生产厂家营业执照、生产备案凭证;申请人名下部分产品销售发票、申请商标销售发票、部分在售产品、拼多多线上平台售卖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名下的第56036681号“玫芝堂 MEI ZHI TANG”商标、第61341899号“康采宝儿康”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已被宣告无效。除申请申请商标外,申请人在第3、5、10、41等类别上申请注册了196件商标,包括“益夫康王”、“一肤名露”、“金康师傅”、“必治”、“康采 特夫王及图”等。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查明事实,申请人针对特定的商标反复实施恶意抢注,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数未显示申请商标,显示的商品亦非申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能证明申请人已实际使用申请商标,故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