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BETINA LIBUDA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胜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9类上国际注册第1785682号“ICLI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44423206号图形商标、第39647863号“植本科技 ZHIBEN TECHNOLOGY及图”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