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申怡群文阅读 78509369

阅读:86352 2025-06-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成都圣瑞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天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读上高楼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成都圣瑞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读上高楼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7期《商标公告》第78509369号“申怡群文阅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

  异议人:成都圣瑞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天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读上高楼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成都圣瑞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读上高楼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7期《商标公告》第78509369号“申怡群文阅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申怡群文阅读”指定使用于第16类“纸;纸或纸板制广告牌;笔记本”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516276号“群文阅读”、第20815132号“群文阅读1+X”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6类“纸;书籍;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纸;纸或纸板制广告牌;笔记本;书籍;水彩画;包装纸;文具;吸墨用具”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之中文“群文阅读”,如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它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509369号“申怡群文阅读”商标在“纸;纸或纸板制广告牌;笔记本;书籍;水彩画;包装纸;文具;吸墨用具”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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