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荣昌区沁紫果品农家乐(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重庆黎李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856436号“沁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47979号“紫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