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富苑置地(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958250号“富苑 LANDMAR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028226号“金富苑”商标、第19938703号“富苑皇冠假日套房酒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权利冲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57259号“LANDMARK ATRIUM PRINCE'S ALEXANDRA CHA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处于撤三程序,请求暂缓审理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35984号“陆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权利人已注销,该引证商标已无实际使用的可能,属于闲置无主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整体构成、外观设计、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使用与宣传,已具备独立区分来源的功能,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与申请商标类似的申请人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拉萨陆标户外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在先案件决定、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纳入证明、荣誉证据、合同、发票、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已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对上述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在此不再评述。申请商标复审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LANDMARK”与引证商标四在含义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四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四权利人已注销,引证商标四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