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泉州市活世堂中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437282号“有冬眠的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747958号“冬眠的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770682号“冬眠的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的唯一对应关系,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请求待前述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据此,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有冬眠的熊”与引证商标二“冬眠的熊”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中药材、中药成药、熊胆粉(中药材)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补药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蜂蜜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用药、中药材、中药成药、熊胆粉(中药材)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