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快挥体育(深圳)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深圳市春强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325738号“JoyPaddle·快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文部分为臆造词,申请商标的含义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时,不会导致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快挥”并非是培训、学校教育、体育教育等服务内容的直接描述性词汇,其核准注册不会使得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投入实际使用,并未产生误认的情况。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原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微信公众号等相关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2024年12月6日,申请商标经核准转让至快挥体育(深圳)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包含的“快挥”,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