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戴维·邦德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微知著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585963号“PANIOL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436812号商标的注册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无效宣告。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上。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