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虎门新湾姐妹饮食店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华中粤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683986号“新湾姐妹 XINWAN SIST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5904799号“新湾姐妹 XIN WAN SIS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驳回而无效,故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