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麻宝贵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权知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203097号“瓮酿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非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使用对象等特点。第77142119号“瓮酿坊 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609904号“瓮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暂缓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驳回通知予以驳回,现该通知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生产工艺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