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135071号“榴小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榴小希 69135071

阅读:146367 2025-05-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晨木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利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项城市妍希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19日对第69135071号“榴小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

  申请人:晨木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利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项城市妍希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19日对第69135071号“榴小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1258217号“榴小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或来源产生误认,造成不良影响;三、被申请人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申请人不知情情况下企图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版权证;线上销售平台以及评价;产品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并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相关规定。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均不成立。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7月14日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1类新鲜水果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23年4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12月7日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1类新鲜水果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原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申请时间早于引证商标申请时间,引证商标未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包含描述商品质量等特点或产地的误导性词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争议商标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三、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本案中,申请人虽援引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其未对该部分条款明确具体的事实理由,我局对此亦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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