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乐想生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权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57454号“BEFINE TEA 百分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66520473号“百分茶铺”商标、第66684667号“百分轻厨”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第15095441号“佰分奶咖”商标、第14011550号“佰分奶啡”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决定予以撤销,第63949101号“百分炸串”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驳回,第20879832号“百分号”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第12231105号“佰分休闲”商标专用权注册期满未续展,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在“制备即食食品用厨房工作台的出租”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服务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中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驳回的基础已不存在。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第61698629号“茶百分”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制备即食食品用厨房工作台的出租”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在其余未放弃的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