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智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久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41281号“MOX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79516号“MOXI”商标、第31219751号“MOXI”商标、第23985828号“魔烯MOXI”商标、第26914631号“墨锡MO XI”商标、第32317750号“墨熙MOXI”商标、第45937679号“膜兮MOXI”商标、第48673156号“魔系MOX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本案应审理标准一致。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二、三已撤销,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入库单和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七英文“MOXI”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相同,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冷敷贴;吸奶器;矫形用物品;缝合材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冷敷贴;吸奶器;矫形用物品;缝合材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