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884783号“ECOLIF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ECOLIFE G884783

阅读:108440 2025-05-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谭明香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ZF Friedrichshafen AG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37类第884783号“ECOLIF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4972号决定,于2024年1…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谭明香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ZF Friedrichshafen AG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37类第884783号“ECOLIF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4972号决定,于2024年10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ZF Friedrichshafen AG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21年03月21日至2024年03月20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因此,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过有效的商业使用,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严重缺陷。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技术服务保障协议;2、服务报告;3、授权声明;4、合作协议备忘录;5、发票;6、操作指导手册;7、维修手册。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件卷宗,并将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副本交换于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了上述证据1-5。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将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05年10月26日由被申请人申请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37类“车辆及其零部件、传动装置、手动传动装置、自动传动装置、持续可变传动装置、水力传动装置、静液压传动装置、转换传动装置、车轴、差速齿轮、底盘组件、转矩变换器、离合器、减速器及其组件的维护,维修以及保养”服务上,后经续展,目前仍在商标专用期内。

  2、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24年03月21日。

  3、证据1的文件名称为《采埃孚自动变速箱Ecolife全承修模式技术服务保障协议》,内容为采埃孚销售服务(中国)有限公司为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保修二分公司的车辆总成零部件提供10年全承修模式技术服务,签订日期为2020年9月11日,附带的《全承修范围配件清单》显示厂家名称为采埃孚传动技术(苏州)有限公司。

  4、证据2的服务报告显示服务公司为“采埃孚销售服务”,内容为变速箱维修,变速箱标牌标有“ECOLIFE”字样,报告标注的日期在指定期间内。

  5、证据3的授权声明中标明采埃孚股份公司(ZF FRIEDRICHSHAFEN AG)已授权采埃孚销售服务(中国)有限公司在2021年3月21日至2024年3月20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声明的签发日期为2024年7月25日。

  6、证据4的备忘录显示保修服务的标的物为“Ecolife自动变速箱”,内容注明为10年的合作协议,签订时间为2019年。

  7、证据5部分发票标注的日期在指定期间内,销售方为采埃孚销售服务(中国)有限公司,项目名称为“*劳务*服务费”。

  8、证据6、7封面标有“ZF-ECOLIFE COACHLINE”、“Z F-ECOLIFE”等字样,标注的日期在指定期间内。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依据查明事实3、4、6-8可知,被申请人提交的技术服务保障协议、服务报告、合作协议备忘录、发票、操作指导手册、维修手册(证据1、2、4-7)标注的日期或服务期限涵盖的日期在指定期间内,部分证据标有“Ecolife”、“ECOLIFE”字样,加之授权声明(证据3)佐证,可以证明被授权方采埃孚销售服务(中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内对被申请人关联公司生产的“ECOLIFE”品牌变速箱等商品提供了售后维修服务,综合在案证据基本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车辆及其零部件、传动装置、手动传动装置、自动传动装置、持续可变传动装置、水力传动装置、静液压传动装置、转换传动装置、车轴、差速齿轮、底盘组件、转矩变换器、离合器、减速器及其组件的维护,维修以及保养”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9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884783号“ECOLIF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ECOLIFE G88478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97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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