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河源金黄田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深圳市黄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橙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713746号“黄田Huangt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78596号决定,于2024年10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河源金黄田酒业有限公司未提供复审商标在2021年03月04日至2024年03月03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期间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申请人黄田米酒及其酿造工艺来源的证明文件;2、申请人门店及联盟店资料;3、申请人宣传推广资料;4、申请人线上销售资料;5、服务协议、授权书、商品销售授权证明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将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意见,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复审理由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09年9月21日由申请人申请注册,于2011年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行情代理;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场所搬迁;文秘;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后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自2021年2月7日起至2031年2月6日止。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24年03月04日。
3、证据2的申请人门店招牌标有“金黄田酒业”字样,联盟店招牌标有“黄田米酒”字样。
4、证据3、4的图片中标有“黄田米酒”、“黄田客家黄酒”等字样。
5、证据5的服务协议标明的商品类别为“酒”;商品销售授权证明标明的授权产品为“黄酒、白酒”;部分授权书标明的销售产品为“黄酒、米酒、果酒、白酒”。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本案中,依据查明事实3至5可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使用证据内容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缺乏关联,并非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使用,故综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广告”等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