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利奥游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42173号“JO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153674号、第833724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六)已被撤销(见1883期《商标公告》);第329089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见1890期《商标公告》);第16567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见1885期《商标公告》);第342116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撤销(见1927期《商标公告》);第342174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被撤销(见1886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至六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