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州宝子哥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众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赤壁市启梦商贸部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29日对第74336661号“宝子哥直播公会BAOZIGEZHIBOGONGHU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旗下“宝子哥”系列抖音账号经过在先使用,已经在为他人推销、商业知识和技能的传授(培训)等服务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系列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方的姓名权、商标权等在先权益。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方新媒体账号名称的在先权益。二、争议商标为抢注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三、争议商标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较强显著特征的商标构成近似,且被申请人存在高价叫卖行为,显属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属于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1、申请人股东信息、授权委托书、其他公司企业信息;2、宝子哥网络搜索信息;3、手机业务受理单、账号后台历史回顾、实名认证信息、电脑网页后台信息、抖音视频资料、截图、收入等;4、线下培训视频截图、学员合影;5、微信聊天记录;6、商标注册证;7、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我局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24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多媒体图书馆服务;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娱乐服务;动物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培训;辅导(培训)”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方新媒体账号名称的在先权益。我局认为,首先,抖音账号名称非人格权,在不能证明申请人与该账号有利害关系的情况下 ,仅有代表其提起无效的授权仍不能认定申请人有主体资格。其次,申请人提交在案的证据显示申请人主张的抖音账号粉丝数量较少,难以认定因具有较高知名度获得了作为抖音账号名称以外的商业价值和交易机会,并可能对申请人利益造成不当减损。综上,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方的姓名权。我局认为,首先,申请人未提交自然人王清授权申请人主张其姓名权的授权书。其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宝子哥”为抖音账号名称,不能证明“宝子哥”为王清的艺名,且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宝子哥”已唯一指向王清本人,从而易将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与王清相联系,损害其姓名权。综上,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宝子哥”多为抖音账号名称出现,体现提供课程培训的证据范围较为有限,且未体现培训主体,难以证明申请人具有主张相关商标权利的主体资格。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经过使用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局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