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859261号“京小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京小盒 77859261

阅读:95729 2025-05-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陕西京小盒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创新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7859261号“京小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34593651号引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第426745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

  申请人:陕西京小盒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创新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7859261号“京小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34593651号引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第426745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暂缓审理申请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包装”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商品包装”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观光旅游运输服务;汽车运输;运载工具(车辆)出租;货物贮存;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旅行陪伴;旅行预订”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运输”等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品包装”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9日

本文《关于第77859261号“京小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京小盒 7785926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97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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