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4412350号“白岚蒂”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白岚蒂 64412350

阅读:66353 2025-05-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苏白岚品牌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有平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11日对第64412350号“白岚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第37671038号“白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抄袭和复制,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属于近似商标。…

  申请人:江苏白岚品牌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有平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11日对第64412350号“白岚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第37671038号“白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抄袭和复制,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属于近似商标。申请人经过大力宣传推广,引证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明显存在不良意图。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5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后经异议程序,于2023年10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水;美容面膜;化妆品;防晒霜;沐浴露;面霜;香皂;洗面奶;洗发液”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3年1月13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在第3类“美容面膜;化妆洗液;化妆粉;成套化妆品;化妆品;防皱霜;增白霜;口红;带香味的水;梳洗用制剂”商品上已核准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有关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白岚蒂”与引证商标“白岚”文字构成及呼叫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混淆或误认。故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提出的评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三、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享有如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在先权利,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其已经在香水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对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进行了使用,并使之有了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9日

本文《关于第64412350号“白岚蒂”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白岚蒂 6441235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972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