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瑞安市冠立机车部件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189359号“KENLE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99449号“KELEE”商标、第41175767号图形商标、第56631049号“KENL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有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资料、申请人所获证书、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机器、马达和引擎用连杆、机器传动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轴承(机器零件)、三角胶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所含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三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所含图形与引证商标二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