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南国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极速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627374号“大唐天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482424号“大唐饮子”商标、第21295297号“大唐天下”商标、第23406395号“大唐天下THE WORLD OF TANG DYNASTY及图”商标、第24714591号“大唐天下”商标、第24733000号“大唐天下THE WORLD OF TANG DYNASTY及图”商标、第80363437号“大唐天趣”商标、第25660210号“大唐天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相近,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志。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