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西丽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标华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798704号“西丽有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7565155号“西点有约 XIDIANYOUY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显著,未构成类似服务上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识别性,且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信息资料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西点有约 XIDIANYOUYUE”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当然依据。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关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