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辛集市皮革商业城雅兰日化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安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502105号“雅兰日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147814号“雅蘭”商标、第1147840号“雅兰”商标、第1324834号“雅蘭”商标、第1324845号“AIRLAND 雅蘭及图”商标、第14136220号“雅兰花卉 YALAN FLOWERS及图”商标、第78807146号“雅蘭床垫•家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类似服务上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识别性,且经使用具有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六处于驳回复审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证书、商标信息查询资料、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六经驳回复审程序,我局决定其在“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广告”等其余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六先仍为在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文字“兰”的繁体为“蘭”。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雅兰”与各引证商标的文字或显著识别部分文字相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引证商标六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尚为在先权利商标,故不再暂缓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