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802147号“TELEXISTENC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TELEXISTENCE 42802147

阅读:63393 2025-05-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章源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国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远程存在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42802147号“TELEXISTENC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1526号决定,于2024年09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章源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国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远程存在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42802147号“TELEXISTENC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1526号决定,于2024年09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远程存在株式会社提供的官方网站打印页、中日企业交流会演示文稿、百度检索结果、媒体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21年03月22日至2024年03月21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并未在核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日本著名机器人开发初创企业,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商号和核心标识设计组成,被申请人的机器人与配套的虚拟现实装置、遥控装置、原创控制设备等协同操作,广泛引用于各行各业,完全涵盖了复审商标核定的商品群组。被申请人请求依据相关证据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1、中文官网打印件;2、TELEXISTENCE百度搜索结果页面;3、被申请人2020年中日企业交流会演示文稿;4、中文网络关于被申请人及复审商标的理念报道;5、中文期刊杂志关于被申请人的介绍文章;6、(2021)京行终9031号行政判决;7、(2022)京行终6002号行政判决。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搜索的“telexistence”与申请人搜索页面不一致,未体现被申请人及其相关产品信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为自制证据,缺乏有效真实性,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存在真实使用。证据6、7的行政判决与本案无关。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其注册应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

  复审商标于2019年12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21年3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网络打印件未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且网络打印件的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证据2的百度搜索页面同样不能体现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3企业演示文稿为自制证据,且文稿标注的日期早于指定期间;证据4、5关于被申请人及复审商标的理念报道、介绍文章不能反映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6、7的行政判决与本案无关。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均不能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2日

本文《关于第42802147号“TELEXISTENC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TELEXISTENCE 4280214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95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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